「制造精英·法律护航」特辑第4期:对账函上的“备注”,可能让你白忙一场!

 卷首语Foreword

制造业的稳健发展,

离不开供应链的顺畅运转。

然而,合同纠纷、货款拖欠、质量争议……

如同暗礁,随时可能影响企业航程。


本特辑由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马文斌主任律师团队倾力打造,精选多期真实案例,专为制造业企业主打造,用故事化普法,拆解制造业合同风险,教你精准操作与防范。我们以专业法律视角,为制造企业筑牢「合同盾牌」!



第四期:

对账函上的“备注”,可能让你白忙一场


A市的老陈给F市的一家大型新能源公司供了200多万元的太阳能光伏产品。货发了,票开了,可对方迟迟不付尾款。双方坐下来对账,对方在《对账函》上写上“请核实上述差异金额”并盖了章。老陈觉得对账函盖了章,万事大吉,便拿着它去法院起诉。可没想到,对方就是以这行“备注”为由,一口咬定货款金额对不上,还反咬一口说老陈的公司多算了钱。对账函上的几个字,竟可能让胜诉的希望化为泡影?


01 法律科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对账函的法律效力。虽然双方进行了对账,但中电电气在对账函上加注了“请核实上述差异金额”,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对方并未对欠款金额形成最终、确定的确认,而是提出了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账函的性质是确认债权债务的凭证,但若对方提出明确异议或附加了条件,则该对账函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对账函上的备注,导致该函件不能作为认定欠款金额的最终依据,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据(如送货单、发票签收记录等)来印证实际欠款金额。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02 教你操作


对账是制造业企业回款的“临门一脚”,但这一脚如果踢不准,反而可能打乱全盘计划。


  1. 对账函要“干净”: 当你将《对账函》发给对方时,务必要求对方在“无误”或“确认”栏处盖章,且不能有任何模棱两可的“备注”或“附注”。如果对方非要写备注,你必须在收到后立即书面回函表示不认可,并坚持要求重新对账。


2. 对账函要“完整”: 除了金额,还要核对账期、发票号、合同号等关键信息,确保没有任何模糊表述。


3. 多证据锁定: 不要以为有了一张带红章的对账函就能高枕无忧。建议将对账函、送货单、验收单、发票和银行流水等证据“打包”保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一旦对方提出异议,你能立刻拿出其他证据“堵住”他的嘴。

03 实力总结


在本案中,马文斌主任律师团队敏锐地发现了对方对账函上的“备注”陷阱。我们明白,对账函上的任何一个“备注”都可能成为买方翻盘的借口。因此,我们没有仅依赖这份有瑕疵的对账函,而是指导客户迅速整理了完整的送货单、发票签收单和往来函件,最终构建了一条坚实的证据链,成功击破了对方的抗辩。


我们是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与风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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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6 16:40:36 shenlun